協會章程-TOSIA 台灣光電暨化合物半導體產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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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光電暨化合物半導體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Optoelectronic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TOSI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匯聚產業發展共識,促成會員間之合作與國際合作,以促進產業 繁榮進步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工業局。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昇產業技術、促進光電半導體產業間之合作,以提昇產業體系之健全發展。
二、 擔任產業界對外諮商協調窗口,並與同類型國際組織交流。
三、 反應產業意見及需求,提供政府單位制定與推動光電半導體產業相關政策之參考。
四、 舉辦及參與國內外有關產業發展與技術發展之會議與活動。
五、 提供會員產業資訊與各項聯誼活動。
六、 蒐集國際性專利訴訟與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議題資訊,並提供諮詢管道。
七、 接受政府與民間委託,辦理有關光電半導體產業發展之諮詢與服務。
八、 推動及執行與本會宗旨相符,及其它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執行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團體會員:於中華民國設立之光電半導體產業之公司或法人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下得推派代表一人;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三十億元以下得推派代表二人;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三十億元以上得推派代表三人;法人機構需為政府立案之團體,法人機構得推派代表一人,稱為團體會員代表,行使會員權利。
二、 贊助會員:捐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成為贊助會員。
三、 榮譽會員:由理事會推薦頒贈。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每一團體會員代表各為一權。惟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於繳納期限繳納會費者,繳納會費前不得享有會員權利,已入會者會費積欠達六個月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凡已出會或退會者,欲重新申請入會者一律依新會員申請辦法處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除會員大會開會期間外,平時由理事會就發展會務,稟承會員大會決議執行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團體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過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得就理事中任命副理事長 1-2 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且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 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團體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事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過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名譽理事與顧問不具表決權。(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團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九條: 團體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團體會員代表代理,每一團體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團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團體會員(榮譽會員除外)於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三萬元整。
二、 常年會費
團體會員:公司會員實收資本額於十億以下每年繳交會費十萬元; 實收資本額於十億以上三十億以下每年繳交會費二十萬元; 實收 資本額於三十億以上每年繳交會費三十萬元;法人機構會員每年繳交會費十萬元。
三、 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每年捐助新台幣一萬元以上
團體贊助會員:每年捐助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書、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六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 更時亦同。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96年3月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6年6月13日台內社字第0960093778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97年2月29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7年3月26日台內社字第0970053663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99年3月19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9年4月15日台內字第0990075869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內政部110年2月23日台內團字第1100005488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