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標示-TOSIA 台灣光電暨化合物半導體產業協會

LED MARK

申請標示

申請須知

LED燈泡易讀標示申請相關事項說明

廠商申請使用易讀標示證明標章者,應為在臺灣銷售之LED燈泡製造商或代理商等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並以易讀標示證明標章專屬設計之圖樣標示於外包裝盒上,詳細使用說明見LED燈泡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使用規範。

申請費用

申請費用廠商應自行負擔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之申請、變更與檢測行政費用,於申請時預先繳付,申請案件經執行單位退件或審查小組審議不通過者,退還檢測行政費用。

  1. 新申請案每一型號新臺幣一千元
  2. 延展申請案每一型號新臺幣一千元
  3. 請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4. 追蹤查核之檢測行政費用每一型號新臺幣五千元,於申請時預先繳付。

受理窗口及諮詢服務

  1. 申請受理窗口: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78館206室,"台灣光電暨化合物半導體產業協會"
  2. 諮詢服務電話:03-5917466、傳真電話:03-5833986、E-mail: tosia@itri.org.tw

註:申請書等相關資料,請以掛號郵寄至受理窗口。

繳費方式

  1. 匯款:
    戶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帳號:156005000033 (土地銀行工研院分行)
  2. 支票:
    抬頭: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註:繳款後請將收據回傳,並來電確認以完成報名手續。

申請程序
申請條件/辦法

使用易讀標示之條件

  1. 廠商申請使用易讀標示證明標章者,應為在臺灣銷售之 LED 燈泡製造商或代理商等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並以易讀標示證明標章專屬設計之圖樣標示於外包裝盒上,詳細使用說明見 附件一、LED燈泡易讀標示證明標章標示規範
  2. 申請使用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之廠商,以公司或工廠別提出申請, 每一產品型號限申請一件易讀標示證明標章證號。
  3. 申請本易讀標示證明標章,須提供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TAF)認證之合格實驗室之測試報告以進行資料審核。測試方法依據 CNS 15630「一般照明用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 (供應電壓大於 50 V)-性能要求」之附錄A。

管理及監督易讀標示使用之方式

廠商使用易讀標示證明標章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易讀標示證明標章授權使用期間為二年,於期限屆滿時失效。
  2. 易讀標示證明標章驗證制度變更時,原標示之使用期限尚未屆滿者,得繼續使用至期限屆滿時止 。
  3. 使用期間逾期未申請延展者或執行單位通知或公告終止使用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之廠商,不得繼續使用易讀標示證明標章,違者使用視同仿冒。
  4. 延展使用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之產品,應在原授權期限內,有生產或銷售之實績。
  5. 廠商停止生產易讀標示證明標章產品時,應於停止次日起一個月內向執行單位報備。
  6. 自產品獲證時起六個月後,執行單位得要求獲證廠商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說明該項產品之生產及銷售實績;獲證廠商無正當理由或不為說明者,審查小組得決議並終止獲證廠商之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使用權。
  7. 執行單位得不定期對獲證產品實施易讀標示證明標章產品抽驗查核,廠商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抽驗。
  8. 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使用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獲證廠商得敘明事由加具證明申請補發或換發。
  9. 獲證廠商不得轉讓或買賣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使用證書及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使用權與代理廠商以及獲證廠商之子公司。
  10. 獲證廠商僅可將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使用於所獲證之產品型號,其他產品之包裝均不得使用或將易讀標示證明標章用作商標或服務標章之用,如申請產品之包裝欲更改則需敘明事由交執行單位備存。
  11. 如發現獲證廠商以詐欺、脅迫或偽造、變造等不正方法獲准使用LED燈泡易讀標示證明標章者,或未經驗證之產品租用、借用、轉讓或買賣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使用權等不符合「LED燈泡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之情事,執行單位將終止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之使用。獲證廠商應負責回收廣告文宣,並賠償台灣光電暨化合物半導體產業協會因此所生之損害。
  12. 使用LED燈泡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之產品於設計、配方、製程或零件使用等,不得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若有侵害他人智財權者,應由獲證廠商自行負責,概與「LED燈泡易讀標示證明標章」無涉。如台灣光電暨化合物半導體產業協會因獲證廠商違反上述規定而遭受損害時,得向獲證廠商求償。
  13. 獲證廠商同意如因違反「LED燈泡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使用規範」而損害台灣光電暨化合物半導體產業協會之權益及名譽時,獲證廠商願負完全賠償責任。
  14. 獲證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執行單位得依審查小組之決議,停止其標示之使用權:
    1. 申請終止使用。
    2. 解散或歇業。
    3. 營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註銷。
    4. 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使用之延展申請經審核未通過。
    5. 未依第五項第(一)點規定辦理延展。
    6. 違反第六項第(九)點規定轉讓或買賣。
    7. 違反第六項第(十)點規定用於未獲證之產品或作為他用。
    8. 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執行單位所進行之不定期抽驗。
    9. 獲證產品經抽驗複查,仍未符合附件一之規定。
    10. 經審查小組審議認定違反本規範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經執行單位停止廠商之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使用權者,執行單位應以書面通知廠商停止使用易讀標示證明標章並於一個月內繳回使用證書,執行單位並得公告及/或自易讀標示證明標章專屬網站移除。廠商逾期不為繳回者,由執行單位註銷之。

申請文件